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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州市云龙区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1801室 苏ICP备2022004139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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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徐州市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徐州市行政区划内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企业、事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畅通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渠道,加强会员单位间的协作和联系,督促行业内各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四条  本会接受徐州市公局和其他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徐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徐州市云龙区民主南路69号恩华大厦1101室,办公电话:0516-8390377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认真贯彻禁毒工作方针,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二)  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形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企业共同发展;
(三) 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联系沟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指导,承办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行为,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四) 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加强调查研究,培育推广先进典型;
(五) 建立协会网站,做好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的日常维护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办证指南、管理动态、商务活动等方面的信息;                       
(六)  建立会员单位、安全监管等级评定制度,加强指导,组织检查和考核;
(七)  积极发展新会员,确保协会健康发展;
(八)  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单位会员为徐州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企业、事业等单位,会员代表原则上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单位会员应为徐州市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运、运输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所在地工作站申报,经协会秘书长审核,报理事会批准
(三)  会员证由协会统一制作,各工作站发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  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顾问的业务指导;
(五)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报告相关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报表。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通告:
(一)  拖欠会费一年,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二)  不参加协会活动,不执行协会决议,不履行会员义务;
(三)  破产行业和注销营业执照的;
(四)  有损害协会名誉和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会员自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协会同时在网站予以通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规定生产、运输、经营、使用、储存易制毒品化学品的行为,协会应积极配合政府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该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在会员代表中产生,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可担任协会的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行业及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召集,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
会长会议职责:
1、酝酿协会重大事项处理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2、解决协会日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易制毒化学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负责本会财务审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工作站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会各工作站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
(四)决议本会各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在各地设工作站,统一在协会领导和各基层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站长由本协会副会长或理事兼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审核,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助资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代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